布萊克史東寫道:「這種自然法與人類同樣古老,由神親自頒布,因此其義務高於其他任何���律;它的約束力遍及全球、所有國家與所有時代。若人的律法與自然法相悖,則即刻失效;而凡有效的律法,其力量與權威皆直接或間接地源自這一原始法則。」隨後,他以近似孟德斯鳩的語氣解釋,「訴諸理性」以及「每個人所面臨的特殊緊急情況」如何影響自然法的應用。
布萊克史東所描述的自然法根源於基督教倫理,並宣告了「人的絕對權利」(absolute rights of man)——即人類的自然自由——包括三大要項:「個人安全的權利、個人自由的權利、私有財產的權利」。然而,這些權利並非毫無限制的「絕對」權利。正如布萊克史東所說:「每個人在進入社會時,都必須放棄一部分自然自由,作為換取這項寶貴機會的代價;並且為了享受彼此通商的利益,自願遵守社群所制定的法律。」
布萊克史東寫道:「這種自然法與人類同樣古老,由神親自頒布,因此其義務高於其他任何法律;它的約束力遍及全球、所有國家與所有時代。若人的律法與自然法相悖,則即刻失效;而凡有效的律法,其力量與權威皆直接或間接地源自這一原始法則。」隨後,他以近似孟德斯鳩的語氣解釋,「訴諸理性」以及「每個人所面臨的特殊緊急情況」如何影響自然法的應用。
布萊克史東所描述的自然法根源於基督教倫理��並宣告了「人的絕對權利」(absolute rights of man)——即人類的自然自由——包括三大要項:「個人安全的權利、個人自由的權利、私有財產的權利」。然而,這些權利並非毫無限制的「絕對」權利。正如布萊克史東所說:「每個人在進入社會時,都必須放棄一部分自然自由,作為換取這項寶貴機會的代價;並且為了享受彼此通商的利益,自願遵守社群所制定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