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已经进入美国、在美国生活多年,后来在美国境内被ICE抓捕,政府还能不能把他当成一个“正在申请入境的人”,不给普通保释机会?
1225还是1226?——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Da Cunha 案判例解析
Da Cunha 是一个2026年第二巡回法院非常重要的移民羁押判例,正式名称是 Barbosa da Cunha v. Freden, 175 F.4th 61 (2d Cir. 2026)。它解决的问题几乎就是我们刚才讨论的:
一个未经检查入境、已经在美国境内生活了一段时间的人,后来被 ICE 抓捕,在遣返程序期间究竟按照 §1225 强制羁押,还是按照 §1226(a) 裁量羁押?
第二巡回法院的答案是:在 Da Cunha 这种情况下,适用 §1226,而不是 §1225。
Da Cunha 本人的情况
Ricardo Aparecido Barbosa da Cunha 是巴西人。他大约在 2004/2005年未经 inspection and admission 进入美国,之后在美国生活了二十多年。他后来申请庇护,并取得工作许可;没有刑事定罪记录,还在美国拥有住房、家��和社区联系。2025年9月,ICE 根据行政 warrant 把他抓起来,并开始 removal proceedings。
政府提出的理论是:
因为 Da Cunha 当初未经 inspection/admission 入境,所以法律上仍然属于 §1225 所说的 “applicant for admission”。
因此政府认为:
§1225(b)(2)(A) applies → mandatory detention → no ordinary bond hearing。
Da Cunha 则申请 habeas corpus,主张他已经在美国生活二十多年,根本不是正在边境“寻求进入美国”的人,因此现在的羁押应该适用 §1226(a)。
地区法院怎么判?
这个案子来自纽约西区联邦地区法院。
地区法院接受 Da Cunha 的观点,认为适用 §1226(a),并要求政府给予 bond hearing,否则释放。
后来举行了 bond hearing,移民法官认定 Da Cunha 既不是 flight risk,也不是 danger,于是批准 bond,他被释放。
政府不服,于是上诉到第二巡回法院。
第二巡回法院解决了什么问题?
2026年4月28日,第二巡回法院作出判决。
法院后来在9月25日拒绝全院复审时,非常干净地总结了整个案子的核心:
“The sole question presented by this appeal is whether Section 1226 or Section 1225 governs Petitioner's detention.”
也就是:
到底1226还是1225?
法院最终支持 Da Cunha。
关键理由是:§1225(b)(2)(A) 不仅要求这个人属于 “applicant for admission”,还涉及一个 “seeking admission” 的人。
Da Cunha虽然当初非法进入美国,在某种法定意义上可以被称为 applicant for admission,但他已经在美国生活二十多年,后来在美国境内被 ICE 抓捕,不是正在从美国外部寻求进入美国的人。
所以第二巡回法院认为:
§1225(b)(2)(A) 不适用于这种人。
他的 detention 应由:§1226 管理
2026年9月25日,第二巡回法院拒绝了政府要求 en banc rehearing(全院复审) 的请求,所以原来的 Da Cunha 判决继续有效。
2026年10月1日,美国最高法院已经同意审理这个争议。 Reuters 报道,最高法院将审查政府关于这类移民是否可以按照 §1225 强制羁押的主张。
Da Cunha 判决并不是说这种人必须释放。它说的是不能仅仅依据 §1225(b)(2) 把他作为 mandatory detainee、不给普通 bond 机会;应按照 §1226 体系处理。 Da Cunha 本人后来就是经过 bond hearing 后,由移民法官根据他的具体情况决定释放。
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Second Circuit)**管辖 3个州:纽约州、康涅狄格州、佛蒙特���。其下共有6个联邦地区法院。Second Circuit Court
纽约州: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SDNY)、Eastern District(EDNY)、Northern District(NDNY)、Western District(WDNY)
康涅狄格州:District of Connecticut
佛蒙特州:District of Vermont
关于美国亚裔律师协会组织治理、竞选活动参与及501(c)(3)合规问题的公开问询函
——依据公开资料提出的治理与501(c)(3)合规问题咨询
致:美国亚裔律师协会(Asian American Attorneys Association,AAAA)董事会、管理层
近年来,美国亚裔律师协会(AAAA)积极开展律师专业交流、公益法律服务、社区教育及青年培养等活动,并获得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所规定的公益组织免税资格。与此同时,根据协会官方网站、新闻稿、公开活动记录以及纽约州公司注册资料等公开信息,我们注意到,协会与 iLead Group、iLead Law Group、第五大道企业家基金会(Fifth Avenue Entrepreneurs Foundation)以及纽约社区法律援助中心(Community Legal Aid Center)之间存在较为密切的合作关系。此外,协会还公开参与了2026年纽约皇后区民事法院法官候选人 Edmond Wong 的竞选活动。
本函依据公开资料提出问题,并不预设协会或任何相关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或501(c)(3)规定的情形。我们相信,公益组织应当建立在公开透明、依法治理和社会信任的基础之上。因此,我们谨向协会提出以下公开问询,并诚挚希望协会能够予以说明。
一、关于第五大道企业家基金会
根据贵基金会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贵基金会的法定名称为 Fifth Avenue Entrepreneurs Foundation Inc.。贵基金会已公开说明,该名称为依法��册并获得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免税资格的法律实体名称,而 Fifth Avenue Entrepreneurs Club(第五大道企业家俱乐部) 仅作为基金会的品牌名称使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今后���有法律文件、合同及政府备案文件均将统一使用基金会的正式法律名称。
根据贵基金会官方网站介绍,基金会长期组织企业家论坛、青年论坛、会员大会、私人董事会、国际商务交流等活动,并积极推动企业家精神、青年成长、公益合作及国际交流,在纽约华人企业界已经形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对于贵基金会近年来在推动企业交流、资源共享及公益活动方面所作出的努力,我们表示尊重,也正因如此,我们认为,贵基金会在组织治理和公益透明度方面,更有必要建立较高的公开标准,以回应社会公众的合理关注。
根据纽约州公司注册文件,Fifth Avenue Entrepreneurs Foundation Inc. 成立时的发起董事(Founding Directors)包括:Adam Chen、Colin Miao和Siemson Yang。
二、关于 iLead Group 与 iLead Law Group
根据 iLead Group 官方网站公开介绍,iLead Group, Inc. 将自身定位为一家综合商业生��平台(Integrated Business Ecosystem),主要面向高净值个人及机构投资者提供私募基金、财富管理、家族办公室等综合服务,并表示拥有三十���位企业家股东所组成的商业资源网络,以开展全球投资、财富管理及企业发展等业务。网站同时公布了三位联合创始人,分别为 Adam Chen(联合创始人、总裁)、Colin Miao(联合创始人、首席执行官)以及 Siemson Yang(联合创始人、首席运营官)。
值得注意的是,iLead Group 官方网站在“关于我们”栏目中,以“集团旗下附属非盈利性组织”为标题,公开列出了三家非营利机构,即第五大道企业家俱乐部(FAEC)、纽约社区法律援助中心(Community Legal Aid Center,CLAC)以及美国亚裔律师协会(Asian American Attorneys Association,AAAA),并分别介绍了上述机构的宗旨和定位。
与此同时,第五大道企业家俱乐部官方网站又介绍,俱乐部(现已说明正式法律实体为 Fifth Avenue Entrepreneurs Foundation Inc.)系由 iLead Line Inc. 与 iLead Law Group, P.C. 共同发起成立,并将 iLead Law Group、美国亚裔律师��会(AAAA)、纽约社区法律援助中心(CLAC)以及 Leading Wealth LLC 等列为战略合作伙伴,在网站多个栏目中持续介绍上述机构及其相关活动。
根据 iLead Law Group 官方网站公开资料,iLead Law Group, P.C. 是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目前公开介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 Adam Chen(Managing Partner/联合创始人)、Yanfei Ran(Founding Partner) 等律师,业务涵盖公司法、投资并购、证券、知识产权、移民、诉讼及家族财富规划等多个法律领域。律师事务所长期参与第五大道企业家基金会(FAEF)及相关机构举办的企业家论坛、商务交流和公益活动。
与此同时,根据 iLead Group 官方网站公开资料,Adam Chen 同时担任 iLead Group 联合创始人兼总裁;网站还公开介绍了 Colin Miao(联合创始人、首席执行官)和 Siemson Yang(联合创始人、首席运营官)等管理团队成员。公开资料显示,上述人员在多个相关组织中担任不同职务,这也构成了本文进一步关注组织治理结构和机构独立性的背景。
综合上述公开资料,可以看到,iLead Group、iLead Law Group、第五大道企业家基金会(FAEF)、美国亚裔律师协会(AAAA)以及纽约社区法律援助中心(CLAC)之间存在较为密切的公开合作关系。除网站互相链接、共同宣传、共同举办活动外,根据纽约州公司注册资料,我们还注意到部分机构在创始团队、注册地址、设立文件签署人(Incorporator)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这些公开信息,构成了我们进一步关注相关组织治理结构及501(c)(3)公益组织独立性的事实基础。
三、公开资料所反映的协会与相关机构之间的组织关系
根据美国亚裔律师协会(AAAA)、iLead Group、iLead Law Group、第五大道企业家基金会(Fifth Avenue Entrepreneurs Foundation,FAEF)、纽约社区法律援助中心(Community Legal Aid Center,CLAC)等机构官方网站、纽约州公司注册资料以及其他公开资料,我们注意到,协会与上述机构之间存在较为密切且持续的公开联系。这些联系不仅体现在长期合作开展活动方面,还体现在组织介绍、管理人员、注册地址及组织设立等多个层面。
(一)协会被公开列为 iLead Group 的“集团旗下附属非盈利性组织”
根据 iLead Group 官方网站“关于我们(About Us)”栏目,网站以“集团旗下附属非盈利性组织”为标题,公开列出了美国亚裔律师协会(AAAA)、第五大道企业家俱乐部(FAEC)以及纽约社区法律援助中心(CLAC)三家非营利机构,并分别介绍了各机构的宗旨和定位。
上述公开介绍容易使社会公众理解,上述公益组织属于 iLead Group 所建立或管理的组织体系,或者至少与 iLead Group 存在较为紧密的组织联系。虽然这一公开表述本身并不当然意味着上述机构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控制关系,但这一公开介绍值得进一步了解其具体含义及组织背景。
(二)协会长期作为第五大道企业家基金会的重要合作机构参与活动
根据第五大道企业家基金会官方网站,协会被列为基金会的重要战略合作伙伴之一。基金会官方网站长期介绍协会举办或参与的法律论坛、企业家论坛、青年论坛、公益活动及其他社区项目。
与此同时���协会官方网站亦持续报道第五大道企业家基金会举办的论坛、公益项目及双方共同参与的活动。
从公开资料来看,两家机构之间已经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共同参与多项社会活动和公共项目。这种合作本身并无不当,但由于双方均属于501(c)(3)公益组织或与公益组织密切合作,因此,其组织关系及合作方式值得进一步了解。
(三)协会董事会成员与 iLead Law Group 存在公开重叠
根据协会官方网站公布的董事会成员资料,协会董事会中,多位董事同时担任 iLead Law Group 的律师或管理人员。
例如,协会主席(Chairwoman & Director)Yanfei Ran,同时公开担任 iLead Law Group 创始合伙人(Founding Partner);协会副主席(Vice Chairman & Director)Joe Zhou,同时任职于 iLead Law Group;协会董事(Board Member)Mingli Chen,同时公开担任 iLead Law Group Managing Partner。
此外,协会董事会还有来自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董事及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显示协会具有一定的律师行业代表性。
不过,公开资料同时反映,来自 iLead Law Group 的律师在协会董事会中担任主席、副主席及董事等重要职务。因此,我们希望进一步了解协会如何在董事会治理中保持公益组织的独立性,以及如何处理可能涉及的利益冲突问题。
(四)协会与相关机构在组织设立及管理方面存在公开联系
根据纽约州公司注册资料,我们注意到,协会与 iLead Group、iLead Law Group、第五大道企业家基金会等机构在注册地址、设立文件签署人(Incorporator)以及部分管理人员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公开重合。
与此同时,上述机构官方网站长期互相��绍彼此,互设链接,共同宣传论坛、培训、公益项目及社区活动,形成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
这些公开资料反映出,上述机构之间不仅存在业务合作,而且在组织设立、日常管理及公共宣传方面保持着持续联系。
(五)公开资料反映出协会处于一个由商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及公益组织共同组成的合作网络之中
综合上述公开资料,我们注意到,美国亚裔律师协会并非单独开展活动,而是长期与 iLead Group、iLead Law Group、第五大道企业家基金会及纽约社区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共同举办企业家论坛、法律论坛、青年培养项目、公益法律服务及其他社区活动。
与此同时,多个机构之间存在官方网站互相介绍、长期共同举办活动、部分管理人员交叉任职,以及注册地址、设立文件签署人等方面的公开联系。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事实均依据各机构自行公开发布的信息及政府公开登记资料整理而成,并不意味着我们据此认定协会与上述机构之间存在特定法律上的控制关系,也不意味着我们据此认定协会违反了《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或其他法律规定。
然而,对于一家依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获得免税资格的公益组织而言,当其长期处于一个由商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及多个公益组织共同组成的合作网络之中时,社会公众自然会关注协会如何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治理,如何处理与相关机构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以及如何确保协会的重大决策始终符合公益组织的宗旨及法律要求。
正是基于上述公开资料,我们希望协会能够进一步说明其组织治理结构、董事会独立运作机制以及与相关机构之间的合作安排,以进一步增进社会公众对协会治理情况的了解。
四、基于上��公开资料提出的组织治理及501(c)(3)合规问询
基于上述公开资料,我们对于协会的组织治理、机构独立性以及参与公共事务的有关情况产生了一些疑问。鉴于协会依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获得免税资格,并承担公益组织董事的受托责任(fiduciary duties),我们谨提出以下公开问询,并诚挚希望协会予以说明。
(一)关于协会与相关机构之间的组织关系
根据公开资料,协会与 iLead Group、iLead Law Group、第五大道企业家基金会(Fifth Avenue Entrepreneurs Foundation)、纽约社区法律援助中心(Community Legal Aid Center)之间长期保持公开合作关系。
我们希望进一步了解:
协会是否属于 iLead Group 官方网站所称“集团旗下附属非盈利性组织”?如属于,该表述具体指何种组织关系?
协会与 iLead Group、iLead Law Group、第五大道企业家基金会之间是否签署过合作协议、管理协���或其他长期合作安排��
协会是否与上述机构共享办公场所、行政人员、工作人员、办公设备、财务资源、电子邮件系统、网站或其他组织资源?
协会是否建立了有关关联机构合作的内部管理制度,以确保协会始终保持501(c)(3)公益组织应有的独立治理?
(二)关于协会董事会治理及利益冲突管理
根据协会官方网站公开资料,协会董事会中有多位董事同时担任 iLead Law Group 的律师或管理人员。
对此,我们希望进一步了解:
协会是否制定并实施了利益冲突政策(Conflict of Interest Policy)?
当董事会讨论涉及 iLead Group、iLead Law Group、第五大道企业家基金会或其他关联机构事项时,相关董事是否需要披露利益关系,并依法回避讨论或表决?
协会董事会是否设有相对独立、与上述机构不存在利益关系的董事成员?
协会董事会是否保存重大事项讨论及表决记录,以确保董事会依法履行受托责���(fiduciary duties)?
5. (三)关于协会公开支持Edmond Wong竞选活动的情况
6. 根据美国亚裔律师协会(AAAA)官方网站于2026年6月23日发布的新闻《AAAA-Backed Edmond Wong Wins First Place in Queens Civil Court Primary》,协会以"AAAA-Backed Edmond Wong"作为新闻标题,公开介绍Edmond Wong竞选纽约市皇后区民事法院法官的有关情况。新闻同时表示,Edmond Wong系协会**长期支持(long supported)**的法律专业人士,协会长期见证其法律职业发展及社区服务工作,并���其获得民主党初选第一名后,以协会名义公开表示祝贺。协会进一步表示,Edmond Wong的成功不仅体现了其个人长期努力,也是亚裔律师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和司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成果;协会未来将继续支持和鼓励更多亚裔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公共事务和服务社会,以进一步提升亚裔法律专业人士在司法体系及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
7. 与此同时,协会官方网站不仅报道了竞选结果,还公开发布了大量与竞选活动有关的图片及文字说明。根据协会官方网站公开资料,相关内容包括:社区竞选宣传摊位、向居民发放竞选宣传资料、支持者开展街头宣传活动、Edmond Wong竞选筹款活动,以及支持者在 iLead Group / Yanfei Ran Law Group 办公场所开展与竞选有关的活动等。协会官方网站还特别介绍,一位被称为"AAAA最积极的志愿者之一(one of AAAA's most dedicated volunteers)"的志愿者,在民主党初选投票日全天先后前往多个投票站附近,向经过的选民介绍Edmond Wong。
8. 综合协会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的新闻、图片及文字说明,可以看到,协会不仅公开表达了对Edmond Wong竞选活动的长期支持,同时还公开介绍了协会志愿者参与竞选宣传、社区推广及相关活动的情况。协会官方网站展示的部分竞选活动照片,还涉及 iLead Group / Yanfei Ran Law Group 办公场所。结合前文所述协会与iLead Group、iLead Law Group、第五大道企业家基金会及纽约社区法律援助中心之间长期存在的公开合作关系,上述公开资料进一步引发了社会公众对于协会参与司法候选人竞选活动的组织方式、董事会决策程序、组织资源使用以及501(c)(3)公益组织治理和独立性等问题的关注。
9. 我们充分理解并尊重协会鼓励亚裔律师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竞选公职和服务社区的宗旨,也充分尊重Edmond Wong先生依法参选司法职位的权利。本函并非质疑Edmond Wong先生个人参选,也并非反对亚裔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公共事务,而是希望进一步了解,作为依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获得免税资格的公益组织,协会在公开支持特定司法候选人及组织相关活动过程中,如何履行董事会治理职责、管理协会资源、处理利益冲突,并确保相关活动符��协会章程及501(c)(3)公益组织的法律要求。
10. 基于上述公开资料,我们谨就下列事项提出公开问询,并诚挚希望协会予以说明。
基于上述公开资料,我们谨就协会公开支持Edmond Wong竞选活动的有关情况,进一步提出以下公开问询,并诚挚希望协会予以说明:
1. 协会董事会是否曾讨论并批准以协会名义公开支持Edmond Wong竞选纽约市皇后区民事法院法官?如有,相关事项是否形成董事会会议记录、决议或其他书面文件?
2. 协会公开发布有关Edmond Wong竞选活动新闻及相关图片,是否依据协会董事会或管理层的正式授权?相关���闻稿由何种程序审核并批准发布?
3. 根据协会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的新闻及图片说明,协会介绍了协会志愿者参与街头宣传、投票动员等竞选活动。请问,上述志愿者是否以协会志愿者身份参与有关活动,还是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协会是否对相关活动进行了组织、协调或统一安排?
4. 根据协会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的图片说明,部分竞选活动涉及 iLead Group / Yanfei Ran Law Group 办公场所。请问,协会在支持上述竞选活动过程中,是否使用了上述机构提供的办公场所、会议空间、办公设备或其他资源?如有,相关安排的性质为何,是否经过协会内部审批并留存相应记录?
5. 协会是否在上述竞选活动中使用了协会官方网站、电子邮件系统、社交媒体账号、会员通讯录、办公设备或其他属于协会的资源?如有,请说明相关资源的使用范围及内部审批程序。
6. 协会是否因上述竞选活动发生任何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材料、活动组织、交通、餐饮、场地、通讯、广告或其他相关费用?如有,上述费用是否计入协会财务账目,并依据协会财务制度进行审批和记录?
7. 协会工作人员是否曾在受薪工作时间参与上述竞选活动?如有,协会如何区分公益组织日常工作与竞选活动之间的界限,并采取了哪些内部管理措施?
8. 协会是否就公开支持Edmond Wong竞选活动咨询过法律顾问、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专业人士,以评估相关活动与《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规定之间的关系?如有,协会是否形成了相关法律意见或内部合规分析?
9. 协会是否制定了关于参与公共事务、公共政策倡导或涉及候选人活动的内部治理制度或书面政策?如有,协会是否愿意公开说明相关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增进社会公众对协会治理机制的了解?
我们再次强调,提出上述问题,并不意味着我们认定协会或任何相关机构违反了《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或其他法律规定。相反,我们相信,及时、充分、准确地回应社会公众依据公开资料提出的合理问题,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协会的组织透明度、公信力及社会信任,也有助于促进公益组织依法治理和规范发展。
五、结语:对协会组织治理及公益透明度的期待
美国亚裔律师协会作为依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获得免税��格的公益组织,近年来积极推动亚裔律师专业交流、法律教育、公益法律服务及社区发展,并在促进亚裔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公共事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我们对于协会在推动亚裔律师成长、服务社区及促进法律专业发展方面所作出的努力表示尊重。
本函所提出的问题,均依据协会官方网站、相关机构官方网站、纽约州公司注册资料以及其他公开资料整理而成,旨在进一步了解协会的组织治理、机构独立性及相关管理制度,并不意味着我们据此认定协会或任何相关机构违反了《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或其他法律规定。
我们相信,公益组织的公信力不仅来源于其公益使命,也来源于透明、规范和负责任的组织治理。对于长期与商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及其他公益组织保持合作关系,并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公益组织而言,及时回应社会公众依据公开资料提出��合理问题,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公众信任,减少误解,并持续提升组织治理水平。
我们诚挚希望协会能够就本函所提出的问题给予公开说明,并���据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组织关系、董事会治理、利益冲突管理、信息公开以及资源使用等方面的公开披露。我们相信,通过公开、理性、建设性的沟通,不仅有助于增进社会公众对协会工作的了解,也有助于促进亚裔公益组织依法治理、规范运作和持续健康发展。
如协会认为本函引用的公开资料存在理解不准确之处,或者有关网站内容已经更新,我们同样欢迎协会予以说明。我们将认真研究协会的回复,并在今后的研究和公开讨论中,客观、准确地反映协会的意见和说明。
谨此致函,感谢协会对本函的关注,并期待协会在方便的时候就上述问题予以回复。
此致
敬礼
万延海
2026年6月
纽约州,美国
Address: 13550 Roosevelt Ave #303, Flushing, NY 11354
[email protected] Cell: 2036004437
关于第五大道企业家基金会组织治理及关联机构���系的公开问询函
——依据公开资料提出的治理与501(c)(3)合规问题咨询
致:第五大道企业家基金会(Fifth Avenue Entrepreneurs Foundation Inc.)董事会、管理层
近年来,纽约华人社区陆续成立了一批新的企业家组织、律师机构和公益组织,为华人企业发展、法律服务、青年培养及社区公益事业提供了新的平台。其中,第五大道企业家基金会(Fifth Avenue Entrepreneurs Foundation Inc.,以下简称“贵基金会”)、iLead Group、iLead Law Group、美国亚裔律师协会(Asian American Attorneys Association,AAAA)以及纽约社区法律援助中心(Community Legal Aid Center)等机构,因其活跃的社会活动和广泛的合作关系,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近期,我们查阅了贵基金会官方网站、iLead Group官方网站、iLead Law Group官方网站,以及纽约州公司注册资料、美国国税局(IRS)公开信息等资料。根据这些公开信息,��们注意到上述机构之间存在较为密切的组织联系和合作关系。与此同时,这些公开资料也引发了一些关于组织治理、机构独立性以及501(c)(3)公益组织合规管理方面的疑问。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函完全依据公开资料提出问题,并不预设贵基金会或任何相关机构存在违法行为。我们相信,良好的公益组织治理应当建立在公开透明、信息准确和社会监督的基础之上。基于这一理念,我们谨向贵基金会提出以下公开问询,并诚挚希望贵基金会能够予以说明,以增进公众对贵基金会组织架构及治理机制的了解。
一、关于第五大道企业家基金会
根据贵基金会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贵基金会的法定名称为 Fifth Avenue Entrepreneurs Foundation Inc.。贵基金会已公开说明,该名称为依法注册并获得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免税资格的法律实体名称,而 Fifth Avenue Entrepreneurs Club(第五大道企业家俱乐部) 仅作为基金会的品牌名称使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今后所有法律文件、合同及政府备案文件均将统一使用基金会的正式法律名称。
根据贵基金会官方网站介绍,基金会长期组织企业家论坛、青年论坛、会员大会、私人董事会、国际商务交流等活动,并积极推动企业家精神、青年成长、公益合作及国际交流,在纽约华人企业界已经形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对于贵基金会近年来在推动企业交流、资源共享及公益活动方面所作出的努力,我们表示尊重,也正因如此,我们认为,贵基金会在组织治理和公益透明度方面,更有必要建立较高的公开标准,以回应社会公众的合理关注。
根据纽约州公司注册文件,Fifth Avenue Entrepreneurs Foundation Inc. 成立时的发起董事(Founding Directors)包括:Adam Chen、Colin Miao和Siemson Yang。
二、关于 iLead Group 与 iLead Law Group
根据 iLead Group 官方网站公开介绍,iLead Group, Inc. 将自身定位为一家综合商业生态平台(Integrated Business Ecosystem),主要面向高净值个人及机构投资者提供私募基金、财富管理、家族办公室等综合服务,并表示拥有三十余位企业家股东所组成的商业资源网络,以开展全球投资、财富管理及企业发展等业务。网站同时公布了三位联合创始人,分别为 Adam Chen(联合创始人、总裁)、Colin Miao(联合创始人、首席执行官)以及 Siemson Yang(联合创始人、首席运营官)。
值得注意的是,iLead Group 官方网站在“关于我们”栏目中,以“集团旗下附属非盈利性组织”为标题,公开列出了三家非营利机构,即第五大道企业家俱乐部(FAEC)、纽约社区法律援助中心(Community Legal Aid Center,CLAC)以及美国亚裔律师协会(Asian American Attorneys Association,AAAA),并分别介绍了上述机构的���旨和定位。
与此同时,第五大道企业家俱乐部官方网站又介绍,俱乐部(现已说明正式法律实体为 Fifth Avenue Entrepreneurs Foundation Inc.)系由 iLead Line Inc. 与 iLead Law Group, P.C. 共同发起成立,并将 iLead Law Group、美国亚裔律师协会(AAAA)、纽约社区法律援助中心(CLAC)以及 Leading Wealth LLC 等列为战略合作伙伴,在网站多个栏目中持续介绍上述机构及其相关活动。
根据 iLead Law Group 官方网站公开资料,iLead Law Group, P.C. 是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目前公开介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 Adam Chen(Managing Partner/联合创始人)、Yanfei Ran(Founding Partner) 等律师,业务涵盖公司法、投资并购、证券、知识产权、移民、诉讼及家族财富规划等多个法律领域。律师事务所长期参与第五大道企业家基金会(FAEF)及相关机构举办的企业家论坛、商务交流和公益活动。
与此同时,根据 iLead Group ��方网站公开资料,Adam Chen 同时担任 iLead Group 联合创始人兼总裁;网站还公开介绍了 Colin Miao(联合创始人、首席执行官)和 Siemson Yang(联合创始人、首席运营官)等管理团队成员。公开资料显示,上述人员在多个相关组织中担任不同职务,这也构成了本文进一步关注组织治理结构和机构独立性的背景。
综合上述公开资料,可以看到,iLead Group、iLead Law Group、第五大道企业家基金会(FAEF)、美国亚裔律师协会(AAAA)以及纽约社区法律援助中心(CLAC)之间存在较为密切的公开合作关系。除网站互相链接、共同宣传、共同举办活动外,根据纽约州公司注册资料,我们还注意到部分机构在创始团队、注册地址、设立文件签署人(Incorporator)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这些公开信息,构成了我们进一步关注相关组织治理结构及501(c)(3)公益组织独立性的事实基础。
三、���开资料所反映的组织关联关系
通过查阅第五大道企业家基金会(Fifth Avenue Entrepreneurs Foundation Inc.,以下简称“贵基金会”)、iLead Group、iLead Law Group 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公开发布的网站资料、纽约州公司注册资料和美国国税局(IRS)公开信息,我们注意到,上述机构之间存在较为密切的公开关联关系。现将有关情况归纳如下。
(一)双方官方网站对彼此关系进行了公开介绍。
贵基金会官方网站介绍,第五大道企业家俱乐部(现已说明正式法律实体为 Fifth Avenue Entrepreneurs Foundation Inc.)由 iLead Line Inc. 与 iLead Law Group, P.C. 共同发起成立,并将 iLead Law Group、美国亚裔律师协会(Asian American Attorneys Association,AAAA)、纽约社区法律援助中心(Community Legal Aid Center,CLAC)以及 Leading Wealth LLC 等机构列为战略合作伙伴,并长期介绍相关机构举办的活动及合作项目。
与此同时,iLead Group 官方网站在“关于我们”栏目中,又以“集团旗下附属非盈利性组织”为标题,公开列出了第五大道企业家俱乐部(FAEC)、纽约社区法律援助中心(CLAC)以及美国亚裔律师协会(AAAA)三家非营利组织,并分别介绍了其宗旨及定位。
上述公开资料显示,双方网站均主动介绍了彼此之间的关系,并将相关组织纳入各自的整体介绍之中。
(二)部分机构的创始团队存在公开重叠。
根据 iLead Group 官方网站公开资料,Adam Chen、Colin Miao 和 Siemson Yang 分别担任 iLead Group 联合创始人兼总裁、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以及联合创始人兼首席运营官。
根据我们查阅的纽约州公司注册资料及贵基金会设立文件,上���人员同时出现在贵基金会设立阶段的发起董事(Founding Directors)名单中。
(三)部分机构的设立文件签署人存在一致情况。
根据纽约州公司注册资料,我们注意到,贵基金会与部分关联机构的设立文件(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由相同的设立文件签署人(Incorporator)签署。虽然同一设立人并不当然意味着各机构之间存在控制关系,但结合其他公开资料,这一事实值得进一步了解其背景及组织安排。
(四)部分机构在办公地址及对外宣传方面存在联系。
公开资料显示,iLead Group、iLead Law Group 以及贵基金会之间,在办公地址、官方网站链接、活动宣传及机构介绍等方面存在一定联系。例如,iLead Group 官方网站公开使用纽约市 99 Park Avenue, Suite 830 作为总部地址,而贵基金会亦使用相同地址作为注册及办公地址。
此外,多个机构长期共同举办企业家论坛、青年论坛、商务交流、法律讲座及公益活动,并在各自官方网站持续转载或宣传彼此举办的重要活动。
(五)公开资料反映出多个营利机构与非营利机构共同构成一个持续合作的组织网络。
综合上述公开资料,可以看到,iLead Group、iLead Law Group、第五大道企业家基金会(FAEF)、美国亚裔律师协会(AAAA)、纽约社区法律援助中心(CLAC)以及部分关联商业机构之间,已经形成较为稳定且持续的公开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体现在共同发起、共同宣传、共同举办活动、共同介绍合作机构以及部分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等多个方面。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内容均依据各机构自行公开发布的信息以及政府公开登记资料整理而成,并不意味着我们据此认定各机构之间存在特定法律上的控制关系或利益关系。正是由于这些公开资料所反映出的组织联系,我们对相关机构之间的治理关系、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以及公众可能产生的理解,进一步产生了一些需要澄清的问题,并谨在下文提出公开问询。
四、基于上述公开资料提出的组织治理及501(c)(3)合规问询
基于前述公开资料,我们对于贵基金会及相关机构之间的组织关系和治理架构产生了一些疑问。鉴于贵基金会作为依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获得免税资格的公益组织,依法负有以公益目的为宗旨、保持组织治理透明并避免���当利益冲突等责任,我们谨就以下事项向贵基金会提出公开问询,并诚挚希望能够获得说明。
(一)关于“集团旗下附属非盈利性组织”的公开表述
iLead Group 官方网站将第五大道企业家俱乐部(FAEC)、纽约社区法律援助中心(CLAC)及美国亚裔律师协会(AAAA)统称为“集团旗下附属非盈利性组织”。这一表述容易使公众理解为,上述非营利机构属于 iLead Group 的附属组织,或者由 iLead Group 实际管理或控制。
为避免公众误解,我们希望贵基金会能够说明:
iLead Group 网站所称“集团旗下附属非盈利性组织”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贵基金会是否属于 iLead Group 在法律意义上的附属机构、关联机构或控制机构?
如并非上述关系,贵基金会是否认为相关网站表述需要进一步澄清,以更加准确反映各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关于董事会独立治理的问题
根据公开资料���iLead Group 与贵基金会在创始团队、发起董事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人员重叠。
我们希望了解:
贵基金会董事会目前是否能够独立履行501(c)(3)公益组织董事的受托义务(fiduciary duties)?
贵基金会董事会中是否设有独立董事或不存在利益关系的董事成员?
当涉及与关联商业机构有关的事项时,是否建立了利益冲突披露���回避表决机制?
(三)关于关联机构之间治理关系的说明
根据公开资料,贵基金会、iLead Group、iLead Law Group、美国亚裔律师协会、纽约社区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之间长期共同举办活动、相互宣传,并存在部分共同管理人员。
对此,我们希望进一步了解:
上述机构之间是否存在正式的合作协议或治理安排?
是否存在共享办公场所、行政支持、工作人员或管理资源的情况?
如存在上述安排,是否均已依照各机构章程及适用法律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四)关于公众信息披露及透明度
公益组织获得社会公众信任的重要基础之一,是公开、准确、透明地披露组织结构及治理情况。
鉴于目前多个官方网站关于机构关系的介绍存在不同表述,我们建议贵基金会考虑进一步公开说明:
贵基金会与 iLead Group、iLead Law Group 及其他合作机构之间的组织关系;
贵基金会董事���及主要管理人员的治理结构;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Conflict of Interest Policy)及相关治理机制;
如部分网站表述可能导致公众误解,是否考虑适当修订相关文字,以更加准确反映各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提出上述问题,并不意味着我们认定贵基金会存在任何违反501(c)(3)规定或其他法律规范的情形。相反,我们相信,及时、充分、准确地回应社会公众基于公开资料提出的合理疑问,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公益组织的透明度、公信力及社会信任,也有助于避免公众因不同网站表述而产生不必要的误解。
五、结语:关于公益组织治理的期待
第五大道企业家基金会作为依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获得免税资格的公益组织,在推动华人企业家交流、青年培养、公益合作及国际交流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也因此获得了越来越多社会公众的关注与期待。我们相信,任���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公益组织,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都需要持续完善组织治理、提���透明度,并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基于公开资料提出的合理关切。
基于本函所引用的公开资料,我们谨提出以下建议:
对贵基金会与 iLead Group、iLead Law Group 及其他合作机构之间的组织关系作出更加清晰、准确的公开说明,以避免公众因不同网站的表述而产生误解。
如有关网站关于“集团旗下附属非盈利性组织”等表述不能准确反映各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建议相关机构适时予以修订或补充说明,使其与实际治理架构保持一致。
在适当范围内进一步公开贵基金会董事会治理架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Conflict of Interest Policy)及关联机构合作原则,进一步提升公益组织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
持续保持公益组织与商业机构之间清晰、规范、透明的治理边界,使社会公众能够更加准确地理解各机构之间的合作方式及法律关系。
我们再次郑重说明,本函所提出的问��均基于公开资料整理,并不意味着我们认定贵基金会或任何相关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或501(c)(3)规定的情形。相反,我们真诚希望通过公开、理性的沟通,进一步促进组织治理的完善,增强社会公众对公益组织的理解与信任。
如贵基金会认为本函引用的公开资料存在理解偏差,或者有关网站内容已经更新,欢迎贵基金会向社会公开说明相关情况。我们愿意认真阅读贵方回复,并在后续研究和公开讨论中充分、客观地反映贵方意见。
感谢贵基金会对本函的关注,并期待贵基金会在方便的时候,就上述问题作出回应。
此致
敬礼
万延海 纽约 06/28/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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