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最高法院宣判了一个万众瞩目的案件“川普诉巴巴拉案”。核心问题只有一个:川普作为总统,有没有权力取消一些在美国出生的孩子的公民权。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分裂成三派。5名大法官主张川普的做法违反宪法,1名大法官主张没有违反宪法,但违反了移民与国籍法。这样,6名大法官形成多数,废除了川普的行政命令。另外3名大法官反对这个判决。
出生公民权作为法律问题,在不同历史时段,是跟不同的政治问题连在一起的。说个最简单的例子,在《宪法》增加第十四修正案之前,出生公民权问题是跟黑人和奴隶制问题挂钩的。第十四修正案以后,出生公民权问题开始跟移民问题挂钩,最初是跟华人移民和《排华法案》挂钩,发展到现在仍然是跟移民问题挂钩,从中国来的合法和非法移民在美国生的孩子身份问题,仍然是被关注的重点之一。
就在这个判决书中,"Chinese"这个词出现了52次。先不用读这个判决书,单从词频上,就可以判断,不管是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今,华人移民在出生公民权问题上的分量。判决书中引用的"黄金德案",原告就是华人。那是美国最高法院1898年判决的一个案子,离现在已经有128年,仍然是有效判决。昨天最高法院的判决,在很大程度上是重新确认那个判决的有效性。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开篇第一句是这么写的:"All persons born or natural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State wherein they reside."意思是说:"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并受美国管辖的人,即为美国公民和所在州公民。"
这是说,获得美国公民身份有两个途径:一是出生在美国,自动成为公民,这就是出生公民权;二是出生在外国,通过申请,符合条件以后,归化成公民。从第十四修正案的字面意义上看,只要孩子出生在美国,又受美国法律管辖,一出生就自动成为公民。只有极少例外,比如说外交官,享有外交豁免权,他们在美国生的孩子,就不能自动成为美国公民。
2025年1月20号,川普开始了第二个总统任期。上任第一天,他签署了78道行政命令,其中一道取消了两种人的出生公民权,理由是这两种人在美国出生的孩子不"受美国管辖"。哪两种人呢?第一种,是母亲在美国非法居留,父亲不是美国公民,也没有绿卡。第二种,是母亲在美国只有临时身份,比如持旅游签证、学生签证这类临时签证,而且父亲不是公民,也没有绿卡。
这道行政命令预定的生效日期是2025年2月19号。但在生效之前,就被一些受影响的父母告上了联邦法院。联邦法院叫停了这个行政命令。川普上诉到最高法院。6月30日,最高法院判决这个行政命令违反《宪法》,予以废除。也就是说,它从发布到被法院废除,一天也没有执行过,没有任何一个在美国出生的孩子受到过影响。
这个结果,并不令人意外。今年4月1日,最高法院开庭辩论。辩论结束后,有人比较紧张。我在X上写过一个帖子。是这么写的:"最高法院不会允许川普政府自作主张,给《宪法》修正案附加上原本没有的条件。《宪法》不是不能改,但必须走《宪法》明文规定的修改《宪法》必须走的程序。最高法院会告诉川普:修改《宪法》的权力不在总统,而是在国会和州议会。为什么这是本案可以预测的结果呢?原因很简单:在这类问题上,最高法院一直这么判。如果不这么判了,美国就不是美国了。那意味着美国宪政的支柱——权力制衡,已经坍塌。至少到目前为止,还看不到那种迹象。"
判决书是由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s起草的。他回顾了出生公民权的“属地传统”在英国普通法中的悠久历史,这个传统如何在内战前的Dred Scott案中被歪曲,国会又如何恢复它的地位,把它写在《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判决书也引用了一个里程碑式的判例,就是“黄金德案”。
黄金德,1873年生在旧金山。他爹妈都是广东移民,在旧金山做生意。当时,美国虽然实行《排华法案》,但《排华法案》针对的是华人劳工,并不排商人和学生。所以,大清国的商人还可以来美国做生意,学生还可以来美国留学。
《排华法案》有一条规定,就是禁止华人归化成美国公民。黄金德本人生在美国,按《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他天生是美国公民,不需要归化。1894年,他动身去中国探亲,第二年回旧金山的时候,海关说他不是美国公民,禁止他入境。当时,管理出入境的是美国海关。
黄金德没有认命。他起诉了美国海关。旧金山有个华人互助组织,叫"中华会馆",给他找了律师。这里说一句,《排华法案》期间,华人曾经发起过上万起诉讼,很多诉讼得到“中华会馆”的帮助。那时候,中国还是大清,在美国的大清国劳工、商人、学生还留着辫子,但从当时的诉讼情况看,他们的组织、协调、筹款能力,似乎比现在的中国移民还强得多。
另外,当时的大清国驻旧金山领事馆也经常帮助受《排华法案》影响的华人,甚至替一些被拘留的华人聘请律师。这是各国驻外使领馆的本职工作。我退休前工作的律师事务所,跟沙特阿拉伯领事馆在一座办公楼。有一天,领事的助理打电话,问能不能找时间跟领事见个面。见面以后,才知道他们是要找律师。有些沙特阿拉伯人,在美国留学、做生意,犯了事以后被警察抓去。他们在美国没有亲属,只能联系领事馆。领事馆要帮他们找律师。130年前,大清国驻旧金山的领事馆也做过这项工作。
黄金德的官司一直打到美国最高法院。1898年3月28号,最高法院判决黄金德胜诉,美国海关违反《宪法》。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说,根据第十四修正案,出生公民权覆盖所有在美国出生的孩子,不管父母是谁。按照《排华法案》,黄金德的父母不能归化成美国公民,但按照《宪法》,黄金德天生是美国公民,他的公民身份跟他父母有没有资格归化成公民,没有关系。《宪法》高于《排华法案》。
从那时到现在的128年当中,黄金德案成了支撑《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出生公民权的司法顶梁柱,被美国各级法院反复引用。昨天,最高法院的判决,可以说等于是把“黄金德案”重新判了一遍。
法官通过判决为法律注入生命,但法官也是时代之子,免不了受到时代、习俗、生活阅历和知识结构影响。Plessy案判决两年后,最高法院宣判“黄金德案”,确认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保护所有在美国出生的孩子的公民权,包括华人的孩子。那是个6:2判决,有2位大法官反对,其中一位就是Harlan大法官,另一位是当时的首席大法官Melville Fuller。
Fuller首席大法官写了反对意见。他主张,父母必须有资格成为美国公民,并且已经在美国安家落户,他们在美国出生的孩子才配有出生公民权。黄金德的父母虽然在旧金山住了二十多年、经商纳税,但按照《排华法案》,他们这辈子都没有资格入美国籍——他们永远只能效忠大清皇帝。
这等于是说《排华法案》高于《宪法》,《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是不是适用,要看种族血统。这种解释不但违反第十四修正案的第一句话,连第一句话的前两个词都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前两个词是"All persons"("所有人")—— “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并受美国管辖的人,即为美国公民和所在州公民。”国会在立法的时候,之所以这么写,就是为了防止有人在种族上做文章。但在“黄金德案”中,Harlan大法官和Fuller首席大法官主张“all persons”不包括华人。
昨天最高法院的判决,有3位大法官反对废除川普的行政命令。其中,Clarence Thomas大法官写了长达90页的反对意见。Samuel Alito大法官和Neil Gorsuch大法官也各自写了反对意见。总结概括一下,他们的主张基本是Fuller首席大法官128年前那份反对意见书某些部分的翻版。
这并不是历史的简单轮回。第十四修正案已经有158年历史,《宪法》条文没有变,但世界在变,新的现实问题不断涌现出来,比如说,数以百万计的非法移民,旅游生子逐渐形成规模,大量持临时签证的外国人在美国读书、工作。158年前,《宪法》增加第十四修正案的时候,国会和各州议会不需要面对这些问题。
《宪法》条文没有变,但必须用不变的条文来解决已经变化的现实问题。这就需要法院来解释《宪法》条文。解释,意味着没有标准答案。越是牵动无数人命运的问题,越难指望9名大法官得出一致结论。这类复杂问题本来就不存在一个显而易见的正确答案。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投票核准后,再由总统任命。很多人期望通过总统和国会选举,让符合自己政治理念的法官进入最高法院。不过,从最高法院大部分判决呈现的历史细节,我们可以看到,大法官不是被总统和党派预装了法律程序的司法机器。他们有政治倾向、宗教偏见,也有道德偏好,但他们不是僵化的政治单层人。
现代文明秩序和丛林规则的分野,不是"有没有分歧""有没有异议"。丛林中没有"反对意见"这回事,赢家通吃,输家或者闭嘴,或者被吃掉。现代文明的标志,恰恰就是允许不同意。130年前,Harlan大法官在Plessy案中的反对意见,后来成了主流意见,成了当今美国的日常。在昨天的判决中,Thomas大法官写了90页的反对意见。不管他是先知,还是偏执,他的反对意见,跟多数意见一样,都会成为最高法院公开记录的一部分,供当代人评论,供后人论断。
分歧和异议不是制度失灵的证据。不同意见在一套成熟的程序、规则和先例约束下,相互争辩,相互竞争,各有输赢,这才是制度充满生命力的见证。在极为复杂的宪法问题上,一个四分五裂的最高法院并不必然是坏事。
所以,我们在看最高法院判决的时候,最好不要像看球赛一样,只看谁输了,谁赢了,是赢了几比几,或者输了几比几。我们可以先安静下来,看看法院的多数意见是怎么说的,少数意见是怎么说的,说的有没有道理,这个问题的前生今世怎么回事。一个案子宣判后,我们得有耐心,先别急着下结论,先在头脑中画几个问号,让子弹飞一会,听听不同专家的评论,了解一下问题的来龙去脉,慢慢消化。
最后,再说一句那个美国宪政小常识,我们从中国来的人经常忽略,但它是理解最高法院判决的一个常识性前提。记住这个常识,在看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时候,一般就不会太离谱。这个常识就是:《宪法》不是不能改,但必须经过《宪法》规定的合法程序才能改,总统自己没权改——如果总统发道行政命令就能实质性更改《宪法》,美国就成了土皇帝中国了。这是美国最高法院维护宪政的一道底线。
(以上节选自#207期节目文字版)。